巧家法院审结一起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终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且由原告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家住巧家县H乡H村的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协商一致并签
巧家法院审结一起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终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且由原告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家住巧家县H乡H村的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荒山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龙某将其承包的荒山在承包期内作价35000元转让给被告陈某。龙某认为协议签订后至起诉前陈某均未支付荒山转让费35000元,故陈某已违约,请求法院宣告其与陈某之间的荒山转让协议无效、归还其荒山,并支付其违约金五万元、恢复荒山原状,由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陈某认为,其与原告龙某签订转让协议属实,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35000元其已经支付给龙某,支付后由龙某出具了签有“龙某”名字的收条,故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支付35000元的转让费,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对被告陈某出示的收条进行鉴定,且明确了笔迹鉴定费的承担人。后经云南DF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提交的收条上的收款人签名确是龙某本人书写。综合本案证据,陈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支付了龙某《荒山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费35000元,且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土地转让合同关系,双方都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龙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当事人不能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出于非法的目的和动机打官司,否则,可能输了官司又“赔”钱。(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