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兴业法院执行庭全体干警到兴业县石南镇东龙村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强制执行。在法律威严和政策的强大攻势下,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顺利和解。 2006年1月,何某骑自行车由石南街往县政府方向行驶,当行至石南镇七团村委门口处
11月7日上午,兴业法院执行庭全体干警到兴业县石南镇东龙村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强制执行。在法律威严和政策的强大攻势下,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顺利和解。
2006年1月,何某骑自行车由石南街往县政府方向行驶,当行至石南镇七团村委门口处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兴业县人民法院住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8248.3元。双方就此事故赔偿进行了协商,约定杨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给何某。但事后,杨某没有履行双方的协议,遂发生纠纷。何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62652.3元。经兴业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需承担事故80%的责任,应赔偿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50121.84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杨某一直不愿意履行法院作出上述生效判决。何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杨某不但不自觉履行、态度蛮横,甚至还有意外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结。
2016年11月7日,兴业法院的执行法官得知杨某从外地回到家中,立即赶赴石南镇东龙村杨某家,依法传唤杨某到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杨某的工作,并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杨某在法律的威严下,主动要求与何某和解,并电话督促亲友筹措资金。执行法官抓住有利时机,立即召集何某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一个中午的耐心释法、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经过兴业法院执行法官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得以圆满解决。(陈榕秋罗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