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摊帮忙被砍轻伤 达成调解撤回自诉

2016-11-16 16:59:57 196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认罪悔过,当庭向被害人邓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800元。被害人邓某乙当庭表示谅解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并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随即作出免予被告人袁某某刑事处罚的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认罪悔过,当庭向被害人邓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800元。被害人邓某乙当庭表示谅解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并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随即作出免予被告人袁某某刑事处罚的决定。
  
  袁某某与邓某甲二人均在大关县寿山镇益珠村集镇上摆摊做生意,且摊位相邻。2015年8月27日是赶集的日子,二人因争抢摊位发生口角纠纷。得知此事后,邓某甲的堂兄邓某乙出于关心,便到袁某某的摊位前一探究竟。袁某某却拿起切卤肉的菜刀砍向邓某乙,致使其面部、背部和腹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后邓某乙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邓某乙出院后,多次找袁某某协商解决被砍伤一事,但袁某某一直避而不见,也不愿给予邓某乙经济赔偿。无奈之下,邓某乙向大关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袁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82元。
  
  法院受理该案并传唤被告人袁某某后,其仍然拒绝赔偿,且态度恶劣。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害人邓某乙被砍伤的脸部虽经治疗但仍留有疤痕,后续康复治疗还需大量费用。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帮助被害人邓某乙争取到更多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承办法官并没有对该案一判了之,而是倾注大量心血,在开庭前多次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耐心分析说服,从法入手,以情感人,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充分阐明拒不赔付损失和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使袁某某认识到了其行为的错误性,同意与被害人邓某乙达成调解,协商支付赔偿款项。于是便有了本案开头的那一幕。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刑事自诉】公民对刑事案件的认知,通常停留在刑事犯罪发生后,即会自动进入刑事诉讼审理程序。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是刑事案件属于自诉类案件,不会自动进入刑事诉讼审理程序。具体来讲就是,属于自诉类的案件案情发生后,侦查机关没有责任和义务对该类案件进行侦查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也就无从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自然也就等不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了。而此时,就需要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即自诉),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被称作刑事自诉。
  
  那么哪些类型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自诉才会进入诉讼程序呢?一是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均需通过自诉才会进入诉讼程序。根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案件;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重婚和拒绝抚养等轻微刑事案件(本文报道的案件即属于轻伤害案件)。公民如果遇到此类案件,要追究实施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要求附带民事赔偿时,就要自己或由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是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否则一旦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