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贩卖假冒的烟草制品才是犯法律的行为,可是按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真品烟草制品也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是初犯刑律犯罪行为。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贩卖假冒的烟草制品才是犯法律的行为,可是按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真品烟草制品也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是初犯刑律犯罪行为。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12月许,被告人邹某通过QQ向湖南长沙网友进购红梅(盖)卷烟700余条,后将210余条以40元每/条(总价84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盐津县豆沙镇卷烟经营户姚某某,将500余条以38.5元/条(总价1925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省筠连县卷烟经营户罗某某;2015年4月许,被告人邹某通过QQ向辽宁省鞍山网友进购价值40500元的(硬)中华烟90条,向湖北省孝感网友进购价值9900元的紫云烟90条,后90条(硬)中华烟及90条紫云烟于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批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邹某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邹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六天的刑罚。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