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花甲不懂法 故意毁尸受刑罚

2016-11-17 15:05:33 159
永善县茂林镇,位于县城南部,是永善的南大门,距县城135公里,距昭通市55公里。该镇幅员面积272平方公里,最低海拔1300米,最高海拔3055米,平均海拔2200米,镇政府驻地海拔2260米。年平均气温在11摄氏度,该镇由文山、冷米、永安、新林、茂林、甘杉和松林7
  永善县茂林镇,位于县城南部,是永善的"南大门",距县城135公里,距昭通市55公里。该镇幅员面积272平方公里,最低海拔1300米,最高海拔3055米,平均海拔2200米,镇政府驻地海拔2260米。年平均气温在11摄氏度,该镇由文山、冷米、永安、新林、茂林、甘杉和松林7个村民委员会,145个村民小组,25个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居住着汉、彝、苗、回、撒尼5种民族。茂林风景怡人,自然景观与民族风情融为一体,奇花异草美不胜收,万亩竹山,万亩草场和万亩森林连绵环绕,更有上万亩湿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颈鹤每年都有400多只来此越冬。茂林是全国“绿化百佳乡”,是永善华山松的种源基地。
  
  在这个高寒冷凉、民族杂居、贫困偏僻的集镇上,2016年1月24日凌晨发生一起毁坏尸体案。由于案情重大,县公安局派出精兵强将,在县境内各主要交通要道严密布控,刑侦干警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永善法院收到永检公诉刑诉(2016)83号文和卷宗后,刑事审判庭庭长阙微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特别是此案发生在距离县城135公里外,居住着多种少数民族的乡镇,适合釆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让更多偏远山区老百姓接受法制教育,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决定2016年11月3日在茂林镇开展巡回审判。
  
  法院经庭审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男,汉族,67岁,家住永善县茂林镇茂林村小街八社141号,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经县检察院审查批准,于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庭审查明,2016年1月22日15时许,赵某(死者)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糸,赵某到被告张某家玩耍,吃饭喝酒,醉后就睡觉。1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张某在街上玩耍后回到家中,发现沙发、被子等物品被赵某烧毁,很是生气,就将赵某推出门外,赵某在外面闹,被告张某想等他闹够了再让进屋睡觉,凌晨4时许,被告张某起来发现赵某死在门口,便将赵某的尸体拖到屋里,因想到报案又害怕公安机关认为人是他杀的,隧产生了将赵某的尸体丟弃藏匿的想法。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张某用菜刀将赵某尸体肢解后装在两个纸箱内,之后用尼龙绳分别将两个纸箱捆好,分两次把纸箱背出家门丟入茂林小河里和“叫花洞”里。
  
  公诉机关在举证质证中,物证:菜刀、纸箱、绳索、受害人皮鞋,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来源合法,法庭当庭釆信。被告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与赵某是两年多的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玩耍和吃住,两人都是五保老人,生活都靠国家救济,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今天的庭审现场,对自己所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伏法,由于已近古稀之年了,加之患有两种严重疾病,今后对社会不会造成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釆信了辩护人的意见。
  
  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尸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被告人张某表示接受此判决,不上诉,并感谢法庭作出公正裁决,表示在镇司法所的管教下,接受改造。
  
  最后审判长以案释法,让参加旁听的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76、77条之规定,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宣告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不能再犯新罪;有事外出必须请假;每月要参加一定量的义务劳动;定期向镇司法所汇报思想。在缓刑考察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期。此次巡回审判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刘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