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简陋,轮胎违法炼油污染环境;责令停产,依然我行我素乱排乱放。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肆意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贵州省纳雍县锅圈岩乡拥护村的被告人刘某
设施简陋,轮胎违法炼油污染环境;责令停产,依然我行我素乱排乱放。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肆意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贵州省纳雍县锅圈岩乡拥护村的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该村小塘边开建炼油厂,意欲利用废旧轮胎炼油谋利。该厂在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也未采取任何污染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生产方式为将废旧轮胎置于锅炉内进行高温热解,热解产生的蒸汽通过管道冷却后回收油类物质。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直接向空气中排放,油水混合物、废渣等堆放于露天土地中。2015年12月27日,纳雍县环保局查实刘某甲等人违法炼油的情况后,书面责令刘某甲等人停止违法生产。刘某甲等人置若罔闻,继续进行炼油生产。2016年5月6日,纳雍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该厂排放入泥坑中的油水混合物8.02吨、废渣等13.38吨。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厂生产中排放的油水混合物、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王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