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七次会议提出: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
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七次会议提出:“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纪委要抓好组织实施,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等在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通过不懈地努力,取得了反腐倡廉建设的伟大成效。由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产生依据、工作职责等的不同,决定了这些机构各有所长,相互依存,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可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效果,有利于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弘扬正气,为党的建设事业保驾护航。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的前提下,如何有效整合各方纪检监察力量,成为改革的重点。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案件衔接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虽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衔接机制建设上已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形成了很多成功的做法,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值得改进之处。一是党章、党纪、立法、司法体制不健全。在党章、党纪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较轻的违纪行为时对于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怎样移送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方向,使得纪检监察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权力真空,出现了许多漏网之鱼,也给反腐败斗争埋下了隐患。二是办案人员如果对做好执纪执法衔接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存在本位主义的错误思想,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制约衔接工作的有效进程,从而影响衔接工作的预期效果。有的把纪检工作和检察工作两者等同起来,认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就不需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还有的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移送或者不移送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不允许别人监督,主观随意性较大。三是一些办案人员在案件移送时不能做到及时移送,主动性不够,导致无法抓住最佳时机查处案件和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甚至有的地方的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解除双规若干日后,才移送案件材料,直接导致了人民检察机关需要重新组织力量实施抓捕行动,客观上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与、公安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衔接机制
(一)完善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规范上的衔接机制
一是不断加强信息无缝衔接。建立健全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互相通报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案卷情况。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受理群众举报中获得的案件线索,发现明显属于对方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和查处处理建议移送对方机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具体核查案件线索工作时,如发现核查的案件线索系双方均掌握的,应当及时有效的互相沟通案件信息,并及时互相移送处理,防止贻误战机。二是不断加强移送衔接准确及时。完善案件移送交接制度机制,深入细化移送案件程序,规范移送案件标准,使案件移送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互相交接的案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正式的手续,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包括移送原则、移送案件范围、移送案件时间和方式、移送案件条件、移送案件赃款处置、移送案件反馈时间及方式等。三是不断加强办案过程无缝衔接。力争建立联合办案和协作办案制度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重大复杂的违纪违法案件,需要熟悉案情的,人民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相应的人民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且符合立案标准、条件的,人民检察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并注意搞好案件交接工作上的衔接。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或者自行立案侦查的,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在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党纪政纪责任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完善在党组织领导上的衔接机制
建立和完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执纪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克服和纠正错误认识,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逐步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衔接工作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地良性发展。一是全面贯彻中央及地方党委会议精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一步明确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和人民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定原则立场,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发挥引领作用。二是抓好干部的廉政教育。抓好廉洁从业教育,要求干部把《廉政准则》作为必修课,切实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掌握精神实质,通过党政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廉政准则》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对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检查对照和思想反思活动,开展对照检查,做好落实整改。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完善党员干部的各项监督制度,提高各级干部自觉执行制度的意识,通过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约束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三是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按照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整合教育资源,拓宽教育覆盖面,形成思想道德教育的合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廉洁意识。创新廉政文化活动,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廉政文化教育,组织相应的符合本单位特色的廉政文化活动,巩固已有成果,并在廉政文化活动方式方法的创新上下功夫,推进提高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完善在制度机制衔接上的创新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全党从严治党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干部在工作中不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和公安、审判、检察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和公安、审判、检察衔接工作。一是解放思想,在思想观念中开拓创新。思想决定行动,具有创新的思想必定会对反腐败的行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利用创新的思想开展工作,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办案衔接中,要勇于突破固有观念,在党章和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下,从思想观念入手,主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办案思维方式,形成合力,维护党员干部的纯洁性。二是严于律己,在制度建设上开拓创新。反腐败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建设的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实现。当地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和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特点,在开展有效的机构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自身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到这多个部门联动的大局意识,在上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公安、审判、检察机关也应考虑相关制度,受理案件的相关事宜,丰富和完善系统,使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发挥到极致。
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反腐败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体会
(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
1、统一思想,确保反腐败协调工作重要性深入人心
严格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地区纪委反腐败协调工作小组工作会议精神,研讨如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更好的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院主要领导多次在专题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上强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反腐败协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加强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反腐败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的需要,是提升反腐败工作效果的需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在反腐败协调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式方法,整合力量,形成合力。
2、健全机制,确保落实反腐败协调工作力度不断加强
按照地区纪委反腐败协调工作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反腐败协调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专门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院各庭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完善办案请示报告和指导制度,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制度》、《重要案件及线索报告移送制度》、《涉案党员干警登记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一系列反腐败协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要求和办案工作实际,进一步对查办案件协作配合的制度机制进行修改完善,细化、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把加强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落实到具体实施和操作层面,为规范案件和线索通报、移送及涉案款物处置等程序步骤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地区中级法院严格要求各县(市)基层法院认真落实反腐败案件线索移交、涉案人员登记报告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督促各县(市)基层法院向本级纪委及时报告反腐败案件的审理情况,形成了地区两级法院密切配合的反腐败协调工作格局。
3、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
在履行好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同时,地区中级法院不断创新反腐败工作思路,丰富载体,以“纪律教育年”、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作风集中警示教育等各项专题教育活动为切入点,积极开展以廉洁司法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为重点,举办了“家庭助廉座谈会”、组织干警观看学习“风清白水城”、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和学习最高法院编发的警示教育案例,充分运用法院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提高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开通了地区法院“四级网络举报平台”,实行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开通“司法作风满意度评价系统”,通过不断拓宽、创新举报监督平台,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确保司法权公正规范运行。
(二)细化措施举措
一是地区中级法院在审理反腐败类案件过程中,一方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另一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充分尊重和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惩处反腐败类刑事犯罪。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要求相关庭室(部门)全程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沟通,凡是发现涉及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点案件,作为成员单位主动向反腐败协调小组请示报告,及时将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互提供,以便掌握情况,提前介入,实现从快高效办案。
二是地区中级法院坚持每年不定期将因涉及腐败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上报地区纪委,要求刑事审判庭、审管办等庭室(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及时查证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身份、工作关系等有关信息,运用信息、报表等形式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对被告人原系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进行汇总,并由监察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防止“狱中党员”、“戴罪任职”等非正常现象。截至目前,已向地区纪委报送《地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审理情况汇总表》6期。
三是为确保反腐败协调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要求及时移送反腐败类案件材料,形成压案不查、有案不交,造成应该给予违纪当事人纪律处分而又没有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应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而又没有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的,以及因不互相配合办案,贻误时机,给查办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加强办案协作机制,实行沟通交流机制。明确办公室、监察处、刑庭、审管办等庭室(部门)落实好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的多种情形,认真研究本庭室(部门)在协调配合工作具体事项,做到明确人员、任务、责任,实现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牢固树立1+1大于2的思想,谋划反腐败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实现在协调配合过程中处置科学、运行高效、效果最佳。需要多个单位共同查办的复杂案件,建立涉案信息查询“绿色通道”,实现资源共享、快速查询。截至目前,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3次。
五是要以新颁布实施的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作为执纪监督工作的总遵循。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机关寄予殷切期望。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
六是严格监督。信任不代替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针对案件检查、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等执纪执法办案重点部门和线索初核、立案、移送、销案等重点环节,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决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决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坚决维护制度刚性,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违反作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袒护、决不手软,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综上所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但是通过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一定能做到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与人民检察机关办案的无缝衔接,实现对腐败堕落的全方位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加强执法办案中的无缝衔接,取长补短,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为党的事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安定团结、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保驾护航。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敖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