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证据的审查

2013-05-31 18:55:41 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这个“筛选”证据的过程包括以下两个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证据的时效性、关联性审、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

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某些单个证据的内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情况,这就引出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问题。如数个证人证言中一部分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其他部分相互矛盾;或某个书证有被篡改的痕迹等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据此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地予以反驳,导致法官对证据不易认定,通常不予采信。对单一证据能否仅采信一部分而不采信一部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可见,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但法律只规定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法官不能因此否定整个遗嘱的效力,而对作为遗嘱的书证不予采信。所以,对内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单一证据,对其真实的部分可予以认定和采信。事实上,因为证据的部分不真实而全盘否定证据的效力往往会导致裁判不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