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受伤,谁来赔付治疗费?

2024-12-17 17:20:52 1
私人雇佣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由于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部分雇工常常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揽活“打零工”。但私自揽活过程中出现意外,责任究竟在谁呢?案件基本情况阿某与买某于2022年2月口头约定

私人雇佣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由于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部分雇工常常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揽活“打零工”。但私自揽活过程中出现意外,责任究竟在谁呢?

案件基本情况

阿某与买某于2022年2月口头约定由买某驾驶翻斗车为喀什某混凝土公司运送混凝土,每月薪资 8000元。2022 年 6月 22日,买某在喀什某混凝土公司将混凝土卸车完毕准备返回时,该公司请求买某将院内的渣土垃圾运走,约定劳务费给100元。买某再三提醒不要超载,但公司职工还是将所有渣土垃圾全部装车。安全起见,买某打算在车顶盖上一层篷布,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渣土掉落伤到路人,谁知却不慎从车顶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挫伤,构成 10级伤残。在院治疗期间,喀什某混凝土公司垫付了买某所有医疗费用。出院后,买某找到阿某及喀什某混凝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二者不愿赔偿,最终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经审理查明,买某私自揽活的行为阿某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案件承办法官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释明什么样的情况下,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喀什某混凝土公司向买某赔偿损失71000元(含医疗费),阿某向买某赔偿1000元。

本案中,买某在雇佣期间私自揽活的行为与雇主的雇佣工作没有关联,因此产生的受伤后果不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买某的受伤状况、家庭经济情况等问题,阿某还是向原告支付1000元赔偿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并非所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都是雇主承担责任,案件性质、案情不同,处理也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米热班、隆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