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2025-01-08 17:13:04 1
彩礼是常见的婚嫁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返还问题便成为婚姻家庭案件的焦点那么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案情介绍2022年8月,郭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

彩礼是常见的婚嫁习俗

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一旦出现悔婚、离婚

彩礼返还问题

便成为婚姻家庭案件的焦点

那么

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郭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某向刘某给付了彩礼现金99900元及价值23845元的彩礼“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22日,郭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郭某认为给付刘某彩礼过高,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经济困难,多次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现金及“三金”,但均被刘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系男方诚信求娶女方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尊重和感激,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中,郭某与刘某于2022年11月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年11月1日办理结婚证,2024年10月2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虽然双方从办理结婚证到离婚的时间不到一年,但是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已跨度近两年。同居生活时间及办理结婚登记均是考量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因素。同时,刘某在同居后曾怀孕流产,怀孕流产也会影响女性身心健康,也是彩礼是否返还的考量因素之一。虽然郭某确实向刘某给付了99900元现金彩礼,但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再结合本案的彩礼用途来看,刘某实际单独支配的就是留给其父母的50000元,其余部分用于筹办婚礼用品、装饰婚礼房屋、订酒店以及与郭某共同消费等,而郭某不考虑彩礼实际用途而片面的要求返还彩礼与事实相悖,且明显有失公平。刘某将彩礼中的50000元留给了其父母,刘某父母生育刘某且将刘某抚养成人,最终将刘某远嫁给郭某。刘某作为子女,将所得彩礼中部分给予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馈。作为刘某父母,在刘某举行婚礼时,也为其置办了相应嫁妆添置至郭某家庭,即便添置的嫁妆不值50000元,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刘某也无需将差额部分再进行返还。至于郭某为刘某购买的“三金”,双方结婚目的已实现,且共同生活跨度近两年,加之“三金”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数变卖,郭某也参与使用了部分变卖款项。故判决驳回了郭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婚姻是是两个人在相互独立、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确立的伴侣关系,它不仅涉及法律上的约束,还包含了情感、承诺和责任。婚姻不是冲动,需具备足够的成熟度和责任感,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的稳定与长久。同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积极倡导“低彩礼”“零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龙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