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林木被公审

2017-06-22 23:02:55 193
大关县是一个山清水秀的旅游胜地,这得益于境内较高的森林覆盖率。为了更好的保护全县旅游资源,增强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2017年6月20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利用大关县木杆镇的赶集日,到木杆镇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任某某滥发林木罪一案
  大关县是一个山清水秀的旅游胜地,这得益于境内较高的森林覆盖率。为了更好的保护全县旅游资源,增强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2017年6月20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利用大关县木杆镇的赶集日,到木杆镇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任某某滥发林木罪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木杆镇政府工作人员、木杆镇中学的师生、当地的村民等近千人参与了旁听。
  
  本案由大关法院院长何晓梅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下午1点,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该案正式开庭。审判长以娴熟的法庭驾驭技巧,以及精练的审判经验,从开庭、被告人到庭、确认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到闭庭等规范流程,旁听人员均凝神屏气,专注旁听,并被一个个精彩的庭审细节吸引,一次庄严的庭审变成了“以案说法”的普法公开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在大关县木杆镇向阳街上开了一家木材加工厂。2017年1月,任某某购买了大关县木杆镇黄家湾村民小组吴某甲和吴某乙家的花楸树和栗子树共计80余株。2017年1月21日至23日,任某某在未办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王某华、李某艳等五人对购买的共计立木材积为34.625立方米的70株花楸和锥栗子树进行了砍伐。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较大数量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二把、滥发的木材依法予以没收。
  
  对于此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人民群众对其法律认识往往有限,认为砍伐几棵树木,或者砍伐自家的树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致使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大关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通过到乡镇公开审理此案,不仅有力打击了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且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教育作用,为预防此类犯罪发生,保护国家森林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