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人民法院扎实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2017-11-17 16:03:33 87
前几天的夜间,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新BCXXXX号普通货车,沿省道S3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89公里+740米处,与前方死者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矿用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三轮车被撞下东边路基
  前几天的夜间,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新BCXXXX号普通货车,沿省道S3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89公里+740米处,与前方死者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矿用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三轮车被撞下东边路基侧翻造成一起李某当场死亡,张某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将被告张某及其所驾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因肇事摩托车仅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木垒法院将此案件审查后移至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这也是全州法院系统首家调解工作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延伸的专门调解室,并由该院退休法官郭文新担任专职调解员。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调解,“诉前调解室”牵头将肇事者、受害者家属及保险公司都叫至法院,就赔偿标准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案程序进行了深入解读和细致沟通,郭法官按照程序根据多年的调解经验一步步开始调解:首先给当事人及死者家属们介绍了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其次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再次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郭法官在调解中,还邀请事故处理民警参与调解。
  
  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家属从调解室领到14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后,激动地说:“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金,诉前调解效率真高!”
  
  由于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工作后,事故处理民警从事故纠纷烦琐的调解中解脱了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现场勘察、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提高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诉前调解也减少了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法院收案量,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罗琼)
  
  木垒县法院“诉前调解室”正式挂牌成立4个月来,已成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余起,其中重大交通事故案件4起,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认同度高,及时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事故受害者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