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山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称:2017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原告的货车在某公路边倒车时,车辆与被告架设使用的10KV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为2.2米)相碰,致车辆被烧损。2017年9月26日,经与被告山庄协商,达成协议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山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称:2017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原告的货车在某公路边倒车时,车辆与被告架设使用的10KV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为2.2米)相碰,致车辆被烧损。2017年9月26日,经与被告山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如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由被告山庄承担80%”。现车辆经维修用去维修费9730元,被告山庄应给付我7784元,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该笔款项。
被告山庄辩称:该协议系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作废。
从以上原、被告的诉辩称来看,本案存在的一个争议焦点为:基于人道主义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可见,一份协议只要具备以上三个必备要件即为有效协议,故基于人道主义签订的协议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其应为有效协议。具体结合到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山庄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