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院长谢建军开庭审理莫某雄贩毒一案。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子辉出庭履行职务。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雄在兴业县某镇某幼儿园附近的一个沙场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粒毒品海洛因卖给柒
8月31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院长谢建军开庭审理莫某雄贩毒一案。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子辉出庭履行职务。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雄在兴业县某镇某幼儿园附近的一个沙场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粒毒品海洛因卖给柒某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莫某雄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4粒、毒资100元及手机等物品;在柒某莹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粒。经鉴定,从莫某雄和柒某莹身上缴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雄为牟利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谢院长对案件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由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莫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