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桐城六尺巷,今有执行拆墙记

2018-10-31 21:36:35 13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家住兴业县沙塘镇某村的一对同姓兄弟徐某勇、徐某建,却因一堵墙,闹得不可开交。拆了一次又新起一堵,真可谓是旧痕还在新墙又起。10月31日,在兴业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再次砌墙风波得以了结。 案情回顾:申请执行人徐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家住兴业县沙塘镇某村的一对同姓兄弟徐某勇、徐某建,却因一堵墙,闹得不可开交。拆了一次又新起一堵,真可谓是旧痕还在新墙又起。10月31日,在兴业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再次砌墙风波得以了结。
  
  案情回顾:申请执行人徐某勇与被执行人徐某建、梁某连是相邻而居的两家,2008年5月徐某建将房屋拆旧建新后,并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在两房屋之间留出0.5米的相隔空地,只是留下南端宽0.24米、北端宽1.22米的梯形空地。此后,被执行人徐某建夫妇又擅自在空地两端筑起了2米高的围墙将该空地封闭,导致徐某勇家不能行走此处,影响其对房屋墙体进行维护、修缮和此处的采光、通风。
  
  无奈之下,徐某勇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被告)徐某建夫妇将两家房屋之间空地上的两端围墙予以拆除。判决生效后,徐某建夫妇拒绝履行义务,徐某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兴业县法院于5月16日上午派执行法官将隔在兄弟俩之间的这堵墙进行强制拆除。拆墙后仅两个多月,被执行人的父亲徐某模又用火砖竹簕围住重现设置障碍,执行法官再次到现场找到被执行人的父亲徐某模,责令其清除重新设置的障碍物,且在被执行人家门口及围墙两端张贴了公告,至今发现仍未清除设置的障碍物。
  
  为了促使案件顺利执结,考虑到相邻情谊。10月31日上午,兴业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再次行动,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与其释法说理,说明再次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在执行法官组织下,对重新设置的障碍进行清除。至此,因一道墙再次引起的纠纷得以平复。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