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罗某称,被告四川某能源公司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承包镇雄县片区的农网改造工程。2017年10月,被告委托第三人朱某联系罗某参加架线工作。2018年1月31日,被告为了赶
本网讯(黄丽)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罗某称,被告四川某能源公司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承包镇雄县片区的农网改造工程。2017年10月,被告委托第三人朱某联系罗某参加架线工作。2018年1月31日,被告为了赶工期,令原告冒着冰冻天气作业,导致原告从电线杆上滑落到地上摔伤,致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能源公司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但是,镇雄县农网改造工程是镇雄县供电公司承包给能源公司后,能源公司又承包给第三人朱某施工的,原告是朱某的施工人员,工资是朱某支付,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第三人朱某述称,其与被告属于雇佣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能源公司与第三人朱某签订消缺投运施工协议后,朱某组织工人施工,原告罗某参与施工,第三人朱福建与原告罗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罗某作业时受伤,第三人朱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能源公司明知第三人朱某没有电力施工资质,还将该电力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朱某施工,对原告罗某在施工中受伤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