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方勇)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7月22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实施后该法院首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
本网讯(李方勇)“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7月22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实施后该法院首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整个庭审用时仅10分钟。
7月16日,绥江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向绥江县法院提起公诉,绥江县法院在认真查阅了该案全部材料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且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条件,遂决定对该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王某某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背景下,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办案效率的有益尝试。绥江法院将继续落实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当事人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能优质高效地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