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庭审中原告与其中一被告发生争吵,经法官制止,被告停止争吵,而原告仍然吵闹,后不听法官劝阻中途退庭,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裁定书,将此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与二被告本是姐弟、弟媳关系,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庭审中原告与其中一被告发生争吵,经法官制止,被告停止争吵,而原告仍然吵闹,后不听法官劝阻中途退庭,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裁定书,将此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与二被告本是姐弟、弟媳关系,日常就有矛盾。年初因琐事争吵发生撕扯,原告受伤住院,经大兴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原告将二被告起诉到大兴法庭。法庭受理本案后,详细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到庭参与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效,故法庭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在被告发表质证意见时,原告情绪起伏较大,开始与其中一被告争吵,随后公然用手机拍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法官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原告仍然不听劝阻,言明“我没有拍,手机里没有”。法庭随即采取措施将其手机暂扣,手机里已经拍摄了几张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照片。原告见谎言拆穿,更加肆无忌惮怒骂,经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仍怒气难消,之后竟然愤怒起身离开法庭,未再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法庭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让原告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杨彬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