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骑自行车到鲁甸县医院后围墙外与周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干警在周某身上查获海洛因0.07克,王某身上查获现金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决如下: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元,没收王某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
(鲁甸法院法警队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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