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权,在保障裁决得以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数额,财产保全行为使其受到了损失,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A公司与谭先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谭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给付劳务费744989元。立案当日,谭先生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名下744989元限额内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谭先生的保全申请。经法院查控,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存款50048.93元,且该账户已以744989元为限冻结。
后法院判决由A公司给付谭先生劳务费263724元,A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随后以谭先生超额保全错误为由将其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谭先生赔偿A公司超额保全损失180000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先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诉讼。同时,法院仅对A公司银行账户上的50048.93元进行了冻结,谭先生申请保全的行为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保全错误的情形,且A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A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当考量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故被申请人单纯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全部支持而要求申请人赔偿财产保全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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