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万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在喀什市注册成立一家咨询管理公司,用以为客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万某某聘用了赵某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万某某安排公司业务员在电脑上为7名客户制作了用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各类虚假单位证明,万某某及其业务员将加盖有真实单位印章的各类证明扫描成图片,和虚假证明电子文档一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某,由赵某某使用photoshop软件将真实证明扫描图片中的印章图形从图片中抠取出来,拼接加盖至虚假证明上发送给万某某,万某某将伪造的单位证明文件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蚂蚁金服等网络平台帮助客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非法获利23000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万某某为帮他人办理征信修复业务从中获利,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公文、印章,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万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信用记录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征信作为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对我们的生活至关重要,一旦征信出了问题,会对企业或个人在贷款、申请信用卡、升学就业、出行等多方面带来影响。市场上出现了不少所谓的“征信修复”中介,利用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误解,混淆征信异议和信用修复概念,承诺能够以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帮助信息主体通过编造“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进行投诉修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破坏了公共信用体系,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与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证件、印章等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能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姚帅、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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