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官专业会议上,围绕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标准的争论激烈异常。一方持“宽容论”,认为复议法新实施,不应苛求复议机关,即便存在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按程序轻微违法确认即可;另一方坚守“严审论”,强调此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促使复议机构审慎决策;缺失这一关键环节当属重大程序违法,必须依法撤销复议决定。与此同时,行政法律文书笔误问题的处理也引发分歧。部分法官认为,行政法律文书庄严神圣,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终局性要求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并纠正瑕疵;而另一些法官则主张“网开一面”,觉得只要核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准确,不必过分苛责细节,私下沟通错误即可,以免影响行政机关积极性或阻碍行政与司法的衔接。
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看,行政法律文书出现错误,必须有明确规范的解决路径。当行政机关未对笔误出具补正文书时,裁判文书予以指正,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职权行使的书面体现,其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关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若错误得不到及时公开纠正,不仅影响个案公正,更会破坏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裁判文书以司法形式指正错误,是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环节,更是依法治国在行政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然而,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具象载体,其严肃性不容置疑,行政法律文书的瑕疵绝非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理解、体谅行政工作的艰辛,是对其高压状态的共情,但绝不能成为对瑕疵问题宽容的理由,更不应将“理解行政”异化为对违法违规的无原则包容。司法天平一旦失衡,法治根基便会动摇。当“理解行政机关”成为搪塞借口,法官对文书瑕疵视而不见,实则在削弱司法监督的刚性力量。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庞大,不能成为掩盖程序违法的挡箭牌。那些看似微小的日期错漏、文字瑕疵,反映出的是行政程序的随意与懈怠。若对这些“小瑕疵”听之任之,无异于默许行政权力在法律边缘试探。长此以往,依法行政的堤坝终将崩塌。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严格审查、直击行政机关症结,并非“吹毛求疵”,而是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若司法监督沦为“和稀泥”,公正审判降格为文字妥协,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将在一次次“下不为例”中瓦解,普法教育也会成为空洞口号。以“手下留情”之名过度理解宽容行政机关,本质上是将其“颜面”凌驾于法律威严之上。这种错误导向,不仅会损害司法公信力,更会助长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无妨”的侥幸心理,使依法行政的准绳日渐松弛。
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映照法治生态的明镜。法官当如磐石般坚定,唯法律是从;监督者须似利剑般锐利,对违法瑕疵零容忍。唯有挣脱“人情世故”的束缚,坚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司法底线,才能使每一份裁判文书成为捍卫法治尊严的坚固界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任何模糊法治边界、为违法开脱的行为,皆是对法治文明的背叛,终将在历史与正义的审判前无所遁形。让正义之光照亮每一处角落,让法治的力量在严格监督与公正裁判中彰显无遗。(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薛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