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王某与孙某某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孙某由母亲王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孙某年满十八周岁。现孙某就读于某大学,学费、住宿费等开支大幅增加,且时隔近17年,当地物价及经济水平均发生明显变化,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其在校生活学习实际需求,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本案中,孙某虽已成年但就读全日制大学,无独立经济来源,学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显著增加,且当地物价、经济发展水平较双方离婚时已有较大变化,孙某主张增加抚养费具有事实依据。同时,法律明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判决确定数额的合理抚养费要求。综合考量孙某的实际需求、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孙某某的经济负担能力,法院依法酌定判决孙某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孙某抚养费1000元。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及时开展判后答疑,向孙某某释明抚养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某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定义务,主动履行了调整后的全部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其数额确定需兼顾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大要素,且具有动态调整的法律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因无独立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当出现子女教育、生活开支大幅增加,当地物价显著上涨,或父母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等情形时,子女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抚养费数额。同时,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即便离婚后,也应主动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子女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殷大伟、谢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