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意气风发、决心在乡村发展的道路上闯出一片天地的乡村养殖场赵场长,如今为何企业濒临倒闭,举家穷困潦倒?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用这句话形容贵州桐梓县官仓石皇肉牛养殖场(简称“养殖场”)场长赵先远(四川籍)的遭遇,再贴切不过。一个原本与养殖场无关的工程纠纷,却被判决连带支付94万余元及利息。赵先远直呼“比窦娥还冤”。
无关纠纷亦“躺枪”
事件情源于三份协议与两级法院的不同判决:1.合作基础:养殖场与高荣公司的“投资约定”2014年4月9日,贵州高荣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荣公司”)与养殖场签订《养殖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高荣公司以全额投资(暂定1000万元)方式合作,养殖场以项目参与,双方按51%、49%分配股权;约定项目建设由高荣公司主要负责组织资金。养殖场协同管理,只负责协调土地租用。2.施工关系:高荣公司与施工方吴明开“工程约定”。2014年4月28日,高荣公司单独与吴明开签订《施工合同书》,将养殖场扩建工程(土石方、三通一平、护坡堡坎等)发包给吴明开,合同仅有高荣公司与吴明开的签字盖章,赵先远未参与其中。此后双方两次确认债务:2014年9月23日,高荣公司与吴明开约定终止合同,确认工程款641633.32元、保证金50万元及未收方30万元;2014年12月10日,高荣公司出具《承诺书》,注明拖欠吴明开工程款941633元、保证金50万元,合计1441633.00元,并承诺付款责任由高荣公司承担。3.判决反转:养殖场被“追加”连带责任。一审(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0322民初4132号):认定合同关系仅存在于高荣公司与吴明开之间,判决高荣公司独立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941633.00元,驳回吴明开对养殖场的诉求。二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3民终4620号)改判:认为《养殖项目合作协议》属“合伙行为”(高荣公司全额投资,双方按比例分利),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担责,最终判决高荣公司与养殖场连带支付941633.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日起算,分阶段按银行利率/LPR计息)。
质疑存在的矛盾
养殖场赵先远及亲属认为,二审判决逻辑与法律规定明显冲突,主要体现在两点:1.合伙关系认定无事实依据,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本案中:养殖场未与高荣公司约定“合伙发包工程”,《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仅涉及投资、经营与利润分配,未提及工程承包责任。高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容在笔录中明确“高荣公司全额投资,养殖场仅以项目合作,不应担责”;《施工合同书》《承诺书》均由高荣公司单独签订,养殖场从未参与,并非合同相对方。二审法院仅凭“投资+分利”就认定“合伙关系”,并判决养殖场担责,缺乏事实支撑,也违背了“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的原则。2.“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同时认定,逻辑自相矛盾。两级法院分别在判决中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案涉《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同时,法院又认定“高荣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支付利息(即违约责任)。而根据法律常识: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不能同时成立,判决逻辑明显违法。
民企面临瘫痪困境
为寻求公平正义,维护自身权益,养殖场先后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被(2024)黔民申3488号民事裁定驳回;向遵义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被遵民监(2025)16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驳回;向最高检贵州巡视组反映,向遵义中院申诉,至今无明确回应。
近日,养殖专业户赵先远拖着疲惫的身躯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养殖场本是乡村小企业,若连带支付近百万款项及利息,将直接导致我们投资人破产倒闭,负债累累,全家生活困难,咱们百姓若非遭遇天大冤屈,谁愿上诉?若明显错误的判决无法纠正,法律的公平正义将成一句空话,司法公信力又何在?该养殖企业及全体职工特此诉求:恳求相关部门从严审查,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正!一是纠正“合伙关系”的错误认定,依法撤销判决中关于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二是修正“合同无效却判违约责任”的逻辑矛盾,依法进行重新认定;三是推动司法纠错程序落地,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结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乡镇养殖业小业主,也应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期待上级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依法纠错,还乡村创业人之公道,促进乡镇企业在乡村振兴浪潮中良性发展,有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梁宗 武春 夏为民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