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受损,调监控维权,却发现事发区域监控掉线、身处盲区,找不到直接侵权人,这笔损失该自认倒霉,还是找物业理赔?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2025年7月,小区业主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楼栋单元门口,不料过后查看时,发现车辆莫名倒地,车身多处剐蹭、零部件损坏,车辆受损严重。为查明事发原因、找到侵权人,张某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可民警到场后调取现场监控时发现,车辆停放的区域恰好处于小区监控盲区,且对应监控设备处于掉线失效状态,无法追溯事发过程与锁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
找不到侵权人,自己的损失难道白白承担?张某随即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张某自行将受损摩托车托运至维修机构检修,产生了车辆维修费、托运费等多项费用,同时主张此次事故造成了自己的误工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庭审过程中,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当庭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受损是第三方人员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和我们监控维护没有直接关系。”
“我们和业主没有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没有专属的车辆保管义务。”
“业主没有把车停在合规划线车位,属于违规停放,自身应当承担全部过错。”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支撑,不应予以认可。”
综上,物业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事发时段,案涉小区该区域的公共监控设备确实处于掉线、失效状态。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检修、维护工作,均由涉案物业公司全权负责。物业公司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包含小区公共设施运维、公共秩序管理、安全防范、业主人身及财产权益保障等多项内容,需全方位守护小区业主的居住安全与财产安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性、协助性为核心特征。在安全事故中,物业并非首要侵权责任人,但负有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防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协助业主维权、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及合同义务。判定物业是否履职到位,需结合物业服务范围、合同约定、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区域受损,因物业公司监控掉线、区域存在监控盲区,直接导致业主无法查找、追责直接侵权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挽回损失。物业公司疏于设备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未按小区规定将车辆停放至合规划线车位内,违规停放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损失情况,法院最终依法酌定业主张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04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是小区车辆财产损害纠纷的典型案例,清晰划分了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双向责任,对日常小区管理、业主维权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物业服务企业:守住安防底线,杜绝管理疏漏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与管理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科学合理布设小区监控设备,定期检修运维,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消除监控盲区,保障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同时,要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的日常巡逻值守,完善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若因监控掉线、设备失修、存在盲区等自身管理疏漏,导致业主无法向直接侵权人追责,物业公司需按照自身过错比例,依法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业主维权时,物业也需积极配合调取证据、协助调查,不得推诿懈怠。
对小区业主:规范停放车辆,留存证据理性维权
业主停放车辆、非机动车时,需自觉停放在合规划线车位内,优先选择监控全覆盖、管理规范的停放区域,从源头规避财产受损风险。同时,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停车后可拍摄车辆停放照片、保留停车缴费凭证等。一旦发生车辆剐蹭、受损等情况,需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核查监控、固定证据。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作者:付珊)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