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两会

共签循环贷后离婚,一方单独借款逾期,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2026-09-06 15:32:22 1
夫妻婚内共同办理的循环授信贷款,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从此“高枕无忧”?如果离婚后对方继续在原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共同签约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还款?郑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婚内共同办理的循环授信贷款,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从此“高枕无忧”?如果离婚后对方继续在原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共同签约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还款?

郑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与银行签订个人循环授信贷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可随借随还、循环支取。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内全部债务由郑某个人承担,但始终未向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或解除共同授信。离婚后,郑某在原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单独支取借款,后因逾期未还,银行将郑某与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罚息。王某辩称借款发生于离婚之后,其已非郑某配偶,且离婚协议明确债务归郑某,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循环贷系夫妻婚内共同签约的授信合同,离婚后郑某的借款行为仍依托于原授信额度及有效期限内的循环支用,并非独立于原合同的新借贷关系,其法律后果仍应由原合同双方承担。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法院明确指出该约定仅在郑某与王某之间产生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善意债权人的银行,银行基于双方共同信用评估发放授信,并未参与或认可后续内部安排。因二人离

婚后未及时告知银行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仍须对合同有效期内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释明王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离婚协议向郑某行使追偿权。这一裁判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理,充分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婚内共同办理的循环贷、授信类贷款,仅凭离婚协议划分债务,无法免除对外连带还款责任;若离婚后不愿继续承担后续借款风险,应当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或解除共同授信绑定,并取得银行书面确认,否则合同存续期间产生的偿债风险仍将由共同签约人共同面对。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固然可以依据双方内部约定向实际用款方追偿,但该救济途径需另行诉讼,且面临实际用款人有无清偿能力的现实风险,远不如事前依法变更合同来得稳妥。(李金霞 买地娜)


西部法制社会网

Copyright © 2012-2026 xbfzsh.com 西部法制社会网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xbfzsh@163.com    QQ在线:843495718    微博:@西部法制社会网

西部法制社会网,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本地新闻、政务等政策信息,涵盖西部所有地域,是西部最全面人气最旺的综合性法制网站。

陕ICP备14007850号-1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