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转账是“你情我愿”,分手后却成了“欠债还钱”。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那些“账目”如何能够真正算清?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述:
王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恋爱并开始谈婚论嫁,王某男向张某女付了10万元彩礼,半年后张某女提出分手,并返还了10万元彩礼,但王某男认为,恋爱期间向张某女陆续转账近4.8万元,且双方家长在商量婚事会见亲友的过程中,王某男家中为此购买礼品、宴请等支出了2万余元,上述费用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女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查明王某男向张某女转账的4.8万元中,有3万元系彩礼的一部分,张某女已经返还,剩余1.8万元部分系表达爱意的红包,其余系为张某女还花呗、购买衣物等等,上述转账均属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王某男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王某男提出其家长为了商量婚事与张某女的家人往来时购买礼品、宴请花费的2万余元系礼节性的消费行为,亲属见面的往来礼品在性质上亦属于消费品,亦不宜予以返还。故而驳回了王某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系男女恋爱期间因赠与财物是否应予返还引起的纠纷,应属赠与合同纠纷。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属于合理赠与,一旦交付财物已经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要求撤销赠与;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另男女双方在筹备婚事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亲属见面赠送的礼品,属于礼节性的消费,故通常不予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节日转账的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元或“1314”元,如果不是数额过高或有明确表明这些款项为借款,一般可认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的要求。(通讯员:李曼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