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当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近日,大姚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扶养纠纷案件。
2016年,王先生与张女士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同其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王先生家居住生活。2023年,王先生突发脑溢血导致瘫痪,张女士带着儿子离开了王先生家。此后,王先生和其七旬母亲共同生活。2024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每月3000元的扶养费。
“我尚有孩子需要抚养,因而外出打工,实在无暇照顾王先生。不过,就我自身能力而言,我愿意每月支付 1500 元,作为他的生活费与医疗费。”在庭审现场,张女士率先打破沉默,言辞恳切地陈述道。
听闻张女士的表态,王先生情绪略显激动,立刻反驳道:“1500 元远远不够,每月最少也得 2500 元才行。”
争论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眼见着双方剑拔弩张,承办法官由己及人,有条不紊地安抚着双方情绪。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女士自愿给付王先生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扶养费25200元,于当庭完成给付,并自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王先生扶养费1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关系的建立不仅包含着双方对共建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承载着共担风险的庄严承诺。全面履行扶养权利义务内容,不仅是配偶身份权的法定内容,更是坚持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营造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