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到期不交货 买方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2015-03-13 20:41:49 178
买卖合同的作用本来在于卖方出售货物赚钱,而买方则为了获得货物而出钱,如卖方到期不履行缴获的义务,则买方的利益无法达成,从儿子是合同的目的落空。 原告王鑫起诉至法院,称其为建筑包工头,2013年以来一直在水磨镇铁厂村承包当地村民的住房修建,且建筑
  买卖合同的作用本来在于卖方出售货物赚钱,而买方则为了获得货物而出钱,如卖方到期不履行缴获的义务,则买方的利益无法达成,从儿子是合同的目的落空。
  
  原告王鑫起诉至法院,称其为建筑包工头,2013年以来一直在水磨镇铁厂村承包当地村民的住房修建,且建筑用材多由自己选购,在选择砖时,对比了几家砖厂后,见被告岳龙砖厂制造的砖质量较高,遂与被告岳龙签订长期合同,约定从2013年至2016年年底,原告向岳龙购买砖以修建房屋,并约定其以高出均价的3%购买岳龙砖厂生产的砖,并约定如原告要砖时,被告必须在接到原告通知时起三日内交货,2013年年初至2014年9月,被告都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自2014年10月以来,被告岳龙砖厂多次未按时提供原告需求的砖,造成原告的工期拖延,使自己对建房户违约,造成大量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多次迟延履行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的买卖合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