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文献综述

2020-04-16 15:31:40 66
摘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制度起步相对较晚[1]。清朝时期的法制变革,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国经历了清末司法制度变革、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与探

摘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制度起步相对较晚[1]。清朝时期的法制变革,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国经历了清末司法制度变革、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与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一系列探索。根据对相关文献进行查阅,采用文献资料整理、文献综述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归纳,总结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制建设

引言

中国有上千年文明璀璨的历史,拥有数不尽的法律文化的遗产,这些曾经存在过的文化无论是属于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是需要改进或摒弃的糟粕,都是在当时特定的时期内真是存在过的并且对后人产生一定影响的存在。我国古代已有“司法”一词,究其根源,我国其实早在先秦时代已经有了关于“司法”相关概念,建立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历史[2]。但我国传统的司法与近代西方英美等国家的司法概念相差甚远。直到近代,以晚清政府为代表才开始探索并着手建立具有近代意义的司法制度,并进行相应改革。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不断探索与研究。

一、对清末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

陈昊(2014)在分析清末司法制度内外因及其体现上对其进行评述,得出今后司法体制应如何进行改革的相关启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高旭晨(2018)对清末法制变革及其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论述,进一步明确了近代司法意义当中清末司法制度对于我们整个近代司法的影响。

对于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研究者认为促使其改革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在影响[3],17世纪以来,英国在经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工业文明从此登上历史舞台。与英国的“风光无限”不同,中国当时达到鼎盛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开始逐渐没落,制度的弊端越发明显,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相较,晚清时期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相互掺杂导致两者不能完全独立,审判工作难以正常运行。这一时期,司法体制最大的弊端即司法权力依附于行政权力,其中的权力关系错综复杂,导致了一系列问题。这种混杂在一起的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尤其以后来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严重违背。有识之士在经历了留学之后更是对此深有感触。另一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经济的解体及新思潮下的内在影响。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4],自然经济开始解体。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震动,原有的维护地主阶级通知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无法与中国社会相适应。与此同时,新的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逐渐生长,以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性质的近代工厂为代表,近代商业迅速发展。晚清社会,新的西方理念和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5],且越来越多的被中国人所接受和认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司法体制已经无法再适应急剧变化的中国社会。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顺应时代潮流,进行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变革。

清政府着手制定法律条文,颁布一些相关命令,实行司法独立,将司法与行政相分离[6]。首先,废除“三司制度”,建立新的司法体系,以1907年和1910年的颁布的两个法令为标志,对原有司法机构进行大力改革,设立审判衙门,初步形成行政、司法相分离的局面;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实施法官职业化道路。但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只是清政府对于维护其末日统治的手段,司法改革必须有培养其生存发展的土壤,这样才能进行良性循环。当时的清王朝已经腐朽不堪,试图通过仅仅变革司法来挽救已经没落的封建统治,无异于杯水车薪。司法改革必然走向失败。

二、对民国时期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

在民国期间的司法制度建设方面,专家学者更多地从清末司法改革到民国改革这一前情后果进行分析,对其历史背景、具体改革措施及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谢冬慧(2016)认为在这一时期,面对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状况,司法改革无疑是其重要标识。民国期间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在法律史上意义不凡,为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具备借鉴意义。

民国初年,在西学东渐和新思潮的影响下,国内一批先进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律界精英分子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积极谋求救国之路,主张之一就是进行司法改革[7]。这一主张得到辛亥革命的发起人孙中山先生的赞成,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开启了民国初年司法改革的新时代。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我国政治格局发生彻底变化,社会秩序在新旧交错中开始建立。根据国体变更,在司法制度领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民国法制开始进行变革。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8]:组织建设司法机构。包括着手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独立审判机构(临时中央裁判所)、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制定相关文件,设司法部并内置法务司,建立独立司法审判机构,设立法院。筹建地方司法机构。重视司法人才建设,组建人才队伍,建立政法学堂,促进法学教育。依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改革。这些改革或多或少的有清末改革的“影子”,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清末司法改革的继承和发展。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较短,法制改革也如政府一般“昙花一现”,但其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创建开启了司法公正的新时代,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

北洋政府时期,也进行了司法改革。该时期社会更为动荡,军阀混战,政权更迭频繁,在这种混乱的形势下,各派军阀要维护其统治,司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9]。从这一方面来说,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适应动荡不安的政局。迫于西方列强不断施加的压力,北洋政府按照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主要内容有:对旧有法制进行了改革,设立了司法机构。提出5年普设全国法院构想。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依旧采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进行设置,组建司法部,再此基础上提升了刑事民事审判机构的地位;对于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省县两级进行管理;在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配备上均实现司法独立,如分离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政治面貌也有相应规定,强调“司法不党”,即司法人员不允许加入任何政党组织[10],希望以此约束政党控制司法的行为。专家学者对这一举措进行了肯定,但最后的实际效果远不如预期。改革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改革的举措也流于形式,军阀势力对司法领域的强加干涉,严重扰乱了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巩固,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权力十分有限,地方军阀实际上拥有很大权力,他们利用自身权力肆意改变各种理论、制度,甚至妄加曲解,使改革到后来变了味儿,没能一直推行。总的来说,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改革对当时起到了一定作用,以法律教育为例,出现公立法学教育和私立法学教育并存的局面[11],为司法改革培养了大批人才。北洋政府的司法改革是将近代司法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到了国民政府(指广州、武汉、南京)时期,以统治时间较长的南京国民政府为例,实现了中国形式上的统一局面,开始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改革突出主题即强调党治司法。“党治”即以党治国,这一概念由孙中山先生提出的管理国家的理论模式。受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影响,孙中山强调了政党的重要性,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围绕这一思想开展。广州国民政府确定党治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提升了国民党的地位;与此同时,制定相关文件指导司法改革;确定司法体制改革目标;重建司法部;武汉国民政府继续加强党治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强调国民党党员对司法的控制权。从这一角度来看,与北洋政府执政期间的举措相反,不利于司法独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加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12],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入“党义”考核,为南京国民政府培养了一批精通党义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保证了国民政府高效运转。此外,国民政府还有以下举措:重新调整审级制度;增设法院机构、壮大司法官队伍、召开司法会议、重视法学研究。专家学者南京政府对司法改革评价不一,有学者肯定,认为其改革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编订法律这些都是有益探索,值得肯定。也有学者不以为然,认为这一时期司法改革其本质是强调“党治”,违背了司法独立性原则,与北洋政府相比是一次司法倒退,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也不能很好地推行。然而,尽管在特定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确实存在与实践脱节的地方,但其改革的精神值得肯定与学习。

三、对建国前后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

建国前后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上可以归纳为“破旧立新”,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统,根据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以苏联法制模式为参照,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丁勤亮(2013)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中国法制实践主要围绕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开展[13]。

1949年1月,毛泽东发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声明中规定国共和谈八项标准之一为废除国民党&ldquo;伪法统&rdquo;,要求废除《六法全书》,拉开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序幕。同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文件标志着《六法全书》以书面形式被废除。国民党代表的是官僚资产阶级、买办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与此相应,他们制定的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维护这些人的利益,这与共产党所要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根本不同,人民需要的法律,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归根结底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法律。阶级利益的对立,必然导致法律本质上的相悖。甚至相违背,因此,废除《六法全书》是必然要做的事情。废除了旧有法律,就需要建立新的司法体系。党中央确定了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方针政策,确立了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有:在废除旧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要求的司法制度;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制订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需廉洁执法,执法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司法机关需职能明确化,分工负责。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起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并进行了司法改革运动。五四宪法颁布之后,我国司法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完善,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组织召开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总结了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并且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八大的召开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次正确分析和有益探索。至1978年以后,中国重新恢复司法制度,并对司法体制这一宏观问题进行了调整与改革,自此,中国正式走上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制化道路[14]。

结语

对清末司法制度变革、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与探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是为了理清我国近代司法改革与探索的道路,把握新时代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设与改革的方向,使我国更好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探与建设。

参考文献

[1]高华.论清末司法制度改革[D].郑州大学,2011.

[2]原美林.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研究[D].湘潭大学,2012.

[3]石武英.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D].华中师范大学,2006.

[4]王晓静.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政治文化构建[D].济南大学,2010.

[5]陈家望.1906-1911年山东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1.

[6]张强.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历史演进与现实选择[D].山东大学,2011.

[7]方育阗.1949-1954新中国司法建设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6.

[8]黄燕群.1927-1937年湖北省县级司法体制改革初探[D].华中师范大学,2005.

[9]宋继圣.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社会管理中的司法创新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4.

[10]张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学生组织经费探析[J].高教探索.2014(03):134-137.

[11]刘纳.试论中国近代的司法独立[D].复旦大学,2010.

[12]郭倩.中国司法改革之路径选择[D].吉林大学,2016.

[13]胡伟.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14]范国盛.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解读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03):85-88.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高元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