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娱乐性设施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2015-04-21 17:14:16 200
2015年4月20日,一起在开放式景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派出法庭宣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4月20日16时30分左右,乐某带着其儿子小诚在西安市曲江池遗址公园南湖边游玩,
  2015年4月20日,一起在开放式景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派出法庭宣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4月20日16时30分左右,乐某带着其儿子小诚在西安市曲江池遗址公园南湖边游玩,小诚驾驶儿童自行车行至小白鲨(建筑物)附近时,西安泓通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陕A06800号观光小火车正好由此通过,小诚驾驶儿童自行车前去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与行人相撞,摔倒后与在其左侧行驶的陕A06800号观光小火车第三节与第四节车厢的连接处发生碰撞,小诚伤情严重,左眼视力丧失。“左眼失明”这样严重的后果,对于年仅六岁的小诚乃至其家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噩耗。事故发生后,泓通公司虽然缴纳相关急救费用,及时垫付医疗费35000元,但还是引发了诉讼。
  
  自2014年11月1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侯梅认真查询案卷,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并依原告申请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依法调取此次事故的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观光小火车上配备专职安检员,其发现小诚追赶小火车时存在不安全因素,理应及时予以制止,安检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即观光小火车的经营者泓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此外,原告小诚的父亲乐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原告法定代理人乐某与被告泓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泓通公司承担小诚合理损失的50%,赔偿原告小诚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十万余元。
  
  案件虽已审结,但其反映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父母与未成年儿童出门游玩时,应认真履行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责任,务必注意安全,此外,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侯梅、姚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