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非法同居与婚姻关系的历史变迁与法律调整探析

2014-05-05 15:41:01 166
这些曾非常熟悉的字眼,本以为人们十分了解、能够分得很清,无需赘述了。可在最近的案件评查中,令人惊奇地发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都不是十分清楚,况且一般的老百姓那就更不清楚了。两性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人身关系,所以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和婚
  这些曾非常熟悉的字眼,本以为人们十分了解、能够分得很清,无需赘述了。可在最近的案件评查中,令人惊奇地发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都不是十分清楚,况且一般的老百姓那就更不清楚了。两性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人身关系,所以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明白的问题,很有厘清的必要。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民事法官,现把自己多年在这方面的积累和研究写下来与大家分享。
  
  一、封建社会中的同居、非法同居与婚姻关系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居主导地位,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很少,再加上封建礼教对人们思想的长期统治,女子在十六周岁出嫁之前是不出门与男子见面的,结婚是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作为结婚的男女是没有决定权的。所以在这一时期,几乎不存在同居关系。
  
  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同居关系。但在封建社会,把男女关系作为最主要的人身关系之一,封建礼教有严格的约束:对于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的,对于他们的家族来说,那是奇耻大辱,会由族长出面依照族规进行严厉的处罚,有的地方会公开逐出本族,有的地方会把这样的男女投到水塘里淹死,这叫“沉塘”。封建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在封建社会同居的男女,如果被告到县衙,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各个朝代不一样,最重的会凌胣处死。
  
  总的来说,在封建社会不存在同居关系,当然如果存在一定也是非法同居关系、而且是违反刑法的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封建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也就是说,男女生活在一起,只有婚姻关系。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国时期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
  
  在民国时期,中国的封建礼教思想受到西方资本主义思潮的严重冲击,一些有识之士把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在社会的上层和青年中进行传播。由于受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在沿海地区社会上层同居关系开始零星出现,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同居关系仍然十分罕见。
  
  民国的青年们,已经开始尝试自由恋爱了,但没有正式结婚就生活在一起的现象,仍然是非常谨慎的事。因为中华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结婚就生活在一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法的处罚。虽然民国的法律对没有结婚就同居生活的男女规定为犯罪,但已不象封建法律那样作为严重犯罪进行最严厉的惩处了。
  
  也就是说,民国时期的同居关系就是非法同居关系,同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惩处力度弱于封建法律。
  
  三、解决区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在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共和国的过程中,曾建立过许多红色政权----“革命苏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苏区进行土地革命、解放妇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思想。在革命苏区,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仍然是禁止未经结婚就同居生活的,而且视未经结婚同居生活的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要依据苏区的政策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中共苏区,同居关系即非法同居关系,是犯罪行为;只有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关系,受到苏区刑事政策的保护。
  
  四、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1950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它规定了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并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立夫妻关系。但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作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对待,法律予以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存在大量的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子过日子的男女,当时的政策持“宽容”的态度,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没有过多干预;只是没有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果到政府登记结婚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已。
  
  五、1980年—1994年2月1日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部婚姻法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立夫妻关系”,但并未规定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的“非法性”,即仍然沿用了1950年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的立法精神。
  
  这一时期,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结婚条件尤其是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按照民俗办理结婚,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现象。
  
  六、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件》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作为事实婚姻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把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划定时间界限定在了“1994年2月1日”这一时间点上。
  
  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从来都没有正式被确认为合法关系;只是在一些时期被“事实上”合法过。即便是在同居关系被确认为“非法”的时期,国家也没有采取法律的手段过多的干预。
  
  还需要说明的是,男女之间“蜻蜓点水”式的性行为在不同的时期法律的调整是不同的。男女婚前性行为在封建社会是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在民国时期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新中国成立后,至到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当时的刑事政策也规定,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虽然通奸不再作为犯罪处理,但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通奸行为才退出法律的调整范围,交由道德调整。(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