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谁来还?

2019-11-21 21:04:33 108
本网讯(邬吉胜)日前,大姚法院审结一起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曾某、陈某芳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夫妻二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芳的哥哥陈某明借款22万元。2015年3月,曾某、陈某芳到大姚县民
 本网讯(邬吉胜)日前,大姚法院审结一起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曾某、陈某芳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夫妻二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芳的哥哥陈某明借款22万元。2015年3月,曾某、陈某芳到大姚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二人约定,向陈某明所借的22万元由曾某一人负责偿还。因曾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陈某明于2019年4月向大姚法院起诉,要求曾某、陈某芳共同偿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大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离婚前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处分只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大姚法院依法判决由曾某、陈某芳共同偿还陈某明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处理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夫妻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对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共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