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妻子锁在家里是否构成犯罪?

2019-12-10 21:14:38 60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文(化名)与受害人张佳(化名)2016年年初在外地打工期间自由恋爱认识,恋爱期间双方都感觉到幸福甜蜜,不到半年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7年6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结婚之初小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子女长大需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文(化名)与受害人张佳(化名)2016年年初在外地打工期间自由恋爱认识,恋爱期间双方都感觉到幸福甜蜜,不到半年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7年6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结婚之初小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子女长大需要人照顾上学读书,夫妻约定由李文继续外出务工挣钱养家,张佳留在家里照顾小孩上学并打零工,长期的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由于近年精准扶贫政策下村里工程项目多,加之张佳长相靓丽,且性格开朗,和来村里包工程干的小老板们关系较好,在村里人的讹传之下,李文遂怀疑张佳出轨。李文2018年年底回家过年时,夫妻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文为防止张佳离家出走,即把张佳锁在家里,后经人报案后案发。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李文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案件审理者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文与受害人张佳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其把妻子锁在家里的行为限制了张佳的人身自由,但并未对张佳实施任何伤害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行为人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意思,客观上使得他人的自由被剥夺即可构成本罪。且刑法也未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受害人应当排除行为人的亲人,因而应当认定李文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评析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即构成犯罪。刑法并不问受害人与行为人是什么关系,也不问行为人拘禁他人的原因为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犯罪。但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可在量刑方面给予被告人酌情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