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授权范围 委托人不承认的代理行为无效

2019-12-17 21:35:15 105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后果归被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但现实社会中,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私欲,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等行为不免存在。 案情 (文中人物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后果归被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但现实社会中,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私欲,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等行为不免存在。
  
  案情
  
  (文中人物为化名)2019年7月,王雅因为生意上急需用车,而邹文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技术工,颇懂汽车,故王雅与邹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邹文在8月底之前为王雅购买一辆轿车,车价不超过15万元,车款限定为大众朗逸和别克英朗。后邹文未按照双方的约定购车,在未征得王雅的同意下,于9月10号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现代牌轿车,但由于王雅预先给邹文的价款只有15万元,邹文便对汽车销售公司谎称剩余5万元购车款王雅于同年10月底付清。后由于邹文未在8月底之前完成王雅的委托事项,王雅于9月20日购买一辆价值14万元的朗逸牌轿车,现代车销售公司向王雅请求支付剩余购车款时发生纠纷。现代车销售公司便把王雅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被告王雅辩称,其与邹文委托期间限定在8月底之前,而邹文购车系9月10日,已不在委托期间,且自己与邹文的委托合同上明确写明所欲购车为大众朗逸和别克英朗,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故邹文的该购车行为不是履行其委托事项,邹文购买现代牌轿车的行为应为邹文自己的行为。因此拒绝支付欠款5万元,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分析
  
  本案邹发实际上系无权代理,其未在委托期间及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该代理权实际上超出王雅的授权范围,且事后未得到委托人王雅的认可,故其购买现代牌轿车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履行代理事项,应系其自己的行为,故该行为对王丽娅没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
  
  法院认定邹文超出王雅的授权范围,没有代理权,其购车行为未按照王雅的授权行使,且事后该购车行为也未取得王雅的同意,应为邹文自己的个人行为,现代车销售公司向王雅请求支付剩余价款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现代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