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效率意义

2019-12-24 12:55:54 16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1、182条规定,审前程序应当指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符合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给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1、182条规定,审前程序应当指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符合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给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活动。因此,审前准备程序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那么,作为一个中间程序,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对案件审査、过滤、案件分流、证据准备、明晰争议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该审前准备采信的效率意义有哪些呢?
  
  第一,整理和明确诉讼争点,理清审判要点。控辩双方准备的诉讼资料内容繁杂且未经整理,或者案件争点不明确甚至是将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等都纳入庭审活动,势必会造成庭审的盲目、拖沓,并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就事实、法律及证据问题进行整理,明确庭审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使庭审主要围绕案件的争点进行,保障庭审的集中性,提高庭审的效率。
  
  第二,确定一审的程序。通过庭前准备,可依据所得到的信息确定一审的程序是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从而避免了繁琐、复杂的普通程序的适用,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三,通过在开庭前解决可能导致审判中断、延期审理的问题实现审判效率。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回避问题、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进行证据开示,可以避免在正式审理时再提出这些问题造成的审判中断、延期,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