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05-06 18:13:15 14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坚持贯彻了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基本刑事政策,更符合实际案件审理的需要。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用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坚持贯彻了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基本刑事政策,更符合实际案件审理的需要。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用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其自身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入手,结合司法改革等现实问题,以期为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应用提供依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
  
  一、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置,采用了“特殊处遇”的方针,目的在于对心智发展不成熟,对客观世界认识不完全的未成年人,提供合理的处置方法,在纠正错误和施加惩罚的同时,还应考虑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状况和发展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的主体十分广泛,主要意义在于为主动自首,主动承担罪责的刑事犯罪人减轻一定的刑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原则;这一点与对待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遇”方针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中可以简化刑事程序,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节约司法人力,具有普世价值。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立法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适用一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实质性认罪认罚从宽标准
  
  一般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维护与引导。对于符合实质性认罪认罚从宽标准的,在未成年人认罪坦白后,采取从轻处置的态度,减缓刑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坦白罪责,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案件严重,罪行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径,坚持利益均衡原则,不会较大程度的减轻刑罚,坚持法外从宽,处置主要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二、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考量的因素
  
  (一)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诉求
  
  未成年人犯在接受刑事审查时,应该联系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未成年嫌疑人犯主动交代罪行,坦白案情的真实情况。不能一味的向未成年嫌疑人犯施加压力,过度震慑,反而会适得其反,造成未成年嫌疑人犯屈打成招的冤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应用应该是建立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理沟通的基础之上,对于还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犯或者是身体条件较差的未成年人犯,羁押认罪后,判决期刑的,可采取缓刑,为未成年人犯的未来的发展考虑等等。
  
  (二)诉讼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了制度现实。学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管依然存在争议,但大体上已经形成了未成年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帮助下,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协商性司法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展开,其必然以被追诉人权利的减损或放弃为前提。如果将认罪认罚视为被追诉人对权利的处分,那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就必须对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资格即认罪认罚行为能力及限度等问题做出回应。未成年人犯的心智不成熟,在面临刑事问题时,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外界也无法提供援助。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很多未成年人犯都存在相关的家庭问题,很多未成年人犯缺乏父母的管教和约束,被原生家庭忽略。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为未成年人犯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合理关切未成年人犯的心理诉求和需要,及时引导,帮助他们正确和客观的认识自身所处的环境。
  
  (三)简化程序时坚持程序公正
  
  通常来说,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了罪责,及时坦白案情后,司法程序会相应的简化,方便司法工作的进行。未成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协商至关重要。此类案件中,为确保律师有效参与量刑协商,应当引入强制辩护制度;为规范量刑协商内容的合理性,保障未成年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同时适用,从宽幅度应当予以精细化;为推进量刑协商的开展,宜构建前科消灭制度。被追诉人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力,案件最终的解释权也属于司法机关,某种程度上容易忽视程序正义,这不利于审判量刑过程中的程序公正。程序简化不应该成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弊端和漏洞,应该以事实为主要处置根据,结合法律法规坚持程序处置的公正严明性。
  
  (四)防止从宽导致的宽严失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应用的本意是,体察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主体情形下,给予处罚时考量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状况。惩戒时会结合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等具体举措。但是检察机关缺乏对未成年人犯在不起诉期间或者缓刑期间的管束,达不到制衡的效果。对此检察机关应该在暂不处罚期间做出规定,例如在暂不处罚期间如果未成年人犯再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时,从重发落,结束暂不处罚期。或者在暂不处罚期间规定未成年人犯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用合理的制衡手段约束未成年人犯。最终结合未成年人犯的具体表现,综合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的后续处理。针对表现良好,认错态度诚恳的未成年人犯从宽处置,具体从宽程度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确认。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类型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的个人状况等,都要纳入从宽处理的考量范围。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认罪认罚"从宽"包含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司法运行中,未成年认罪认罚"从宽"存在诸多问题,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在实体从宽层面应限制被害人谅解的影响力,拓宽"从宽"处理渠道,设置未成年从宽的量刑幅度;在程序从宽层面应完善未成年人辩护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使未成年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经济不断朝前迈进的情况下,社会发展状况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多年,仍然存在幼童辍学的现实情况。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地域和城乡的不平衡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增长就是这一问题的现实写照。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
  
  基于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状况,我们需要对未成年犯人进行适当的引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我们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参考,在保证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犯的未来发展权益。有利于建设更和谐稳定的社会体系,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集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