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的原因消失不得对抗债权人

2020-08-21 19:40:19 150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还钱,但是如果有债务转移的情形,那么债权又应如何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胡某与郝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郝某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还钱,但是如果有债务转移的情形,那么债权又应如何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胡某与郝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郝某将位于察布查尔县城镇某村9亩土地转让给胡某用于建厂经营,转让费共计279000元。胡某因资金紧张未向郝某支付全部转让费,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剩余转让费70000元付清。2019年3月,胡某准备动工建厂时,第三人张某极力阻拦胡某,称郝某还欠其70000元借款未还,已将该土地抵账给他,郝某也当场承认其确实欠张某70000元借款的事实。经郝某、张某与胡某三人协商,均同意将郝某应向张某承担的70000元债务转移给胡某,约定由胡某将欠付郝某的70000元转让费于2019年7月30日前直接偿还张某,三人均协议中签字确认。履行期限到期后,张某多次向胡某催要此款,胡某拒不给付,故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了胡某偿付欠款70000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辩称,2019年5月10日其在涉案土地上动工建厂时突然被土地管理部门以非法占地为由受到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54000元,这才知道郝某对涉案土地无处分权,其与郝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替郝某履行债务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其与张某、郝某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应当无效。故胡某认为其不应再继续承担向张某还款的义务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被告胡某与郝某三人形成的债务转让协议,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债权人张某同意,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新债务承担人也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达成的债务转移的基础不存在为由对抗债权人。故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胡某给付7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欠款本金70000元。
  
  【法官说法】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原债务人则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移作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有债权人明确同意。本案中属于债务全部转移,张某、胡某与郝某三人形成的债务转让协议,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债务转移,原债务人郝某脱离债的关系,且因债务转移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胡某作为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其与郝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对抗债权人张某,且被告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是附条件的,理应向债权人张某偿付债务。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郑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