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判赔欠款

2015-07-31 13:50:13 82
2013年10月17日,债务人姜某在原告张某店里赊购价值1768元的肥料,约定利息为20,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李某做担保人。后因债务人姜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遂以担保人李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
  2013年10月17日,债务人姜某在原告张某店里赊购价值1768元的肥料,约定利息为20‰,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李某做担保人。后因债务人姜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遂以担保人李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法律关,为此,判决担保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1768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务人姜某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张某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负连带偿还欠款的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