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辱母杀人案再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2017-07-10 17:02:47 128
[案情简述]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00余万元,月息10%。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
  [案情简述]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00余万元,月息10%。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我国刑法条文看一看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下面五个方面的条件: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四、具有防卫意识;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一,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杜志浩约21时50分驾车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将苏银霞二人拘禁在接待室催要借款,并对二人进行侮辱谩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甚至用手机播放黄色视频给于欢和母亲听。更令人发指的的是,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情绪濒临崩溃。
  
  第二,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首先,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即杜志浩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在“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中,杜志浩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侮辱于欢母亲等行为,都说明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处于不断持续中。
  
  第三,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案发中,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此时于欢与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止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4名人员。于欢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且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第四、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此点,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阐述,不在赘述。
  
  五、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评判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性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案件中,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银霞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过程中并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杜志浩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揪头发等行为;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发也没有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后,于欢持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时,杜志浩等人虽有言语挑衅并围逼于欢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四人被捅伤后,杜志浩等人也没有实施强烈的还击行为。因此,于欢持刀连续捅伤四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正当防卫”的门槛抬高,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
  
  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主张“能够让每个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老百姓或许不懂法,朴素的推理可能更多地运用的是情理而并非法理。但是当刑事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我们立法的进步。只有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才能彰显法律之正义,维护法律之权威。(张碧敬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