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发现,暴力抗拒成抢劫

2017-07-12 20:31:06 107
2017年4月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和刘某事先预谋在工作地镇雄县坪上镇老场村山脚组赵院煤矿周围实施盗窃,在赵院煤矿附近踩点时发现庹某的丈夫外出,遂决定对庹某家实施盗窃。2016年8月7日凌晨,二被告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手套、头套
 2017年4月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和刘某事先预谋在工作地镇雄县坪上镇老场村山脚组赵院煤矿周围实施盗窃,在赵院煤矿附近踩点时发现庹某的丈夫外出,遂决定对庹某家实施盗窃。2016年8月7日凌晨,二被告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手套、头套、刀具、起子、电筒等作案工具到庹某家住宅,用起子、刀具撬开庹某家二楼的窗户进入客厅,当二被告人进入卧室时,被睡在床上的庹某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和继续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目的实现,二被告人遂上前捂住庹某的嘴,用床上的衣物捆住庹某的手和脚,当场从庹某家中梳妆台抽屉内、衣柜内劫走人民币14万余元。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在审理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辩护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后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二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进行了充分的论证:首先,二被告人进入庹某家时是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其次,二被告人在进入室内时被庹某发现,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庹某家卧室内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走庹某家14万余元,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最后,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谭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