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一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被判刑

2017-07-20 21:23:19 123
拖欠工人工资不还,事发后已不再是还钱了事这么简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已入刑。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包工头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拖欠工人工资不还,事发后已不再是还钱了事这么简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已入刑。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包工头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系木垒县某建设项目实际施工方负责人,2015年5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杨某某将该建设项目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杨某,杨某召集人员施工。2015年8月至9月杨某某分三次支付被告人王某工程款共计438万元,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向杨某支付工人工资34万元。2015年10月23日该建设项目工程停工,被告人王某尚欠该工地各工种工人工资354万元,工人索要工资,王某以无钱为由让工人找开发商讨要(王某账户内当时有147万元)。后为躲避工人讨薪,被告人王某返回四川老家,在此期间关闭手机或者不接电话。2015年10月28日该工地工人涂某、罗某某等人向木垒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局审查后于2015年11月7日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1月9日前返回木垒县,配合木垒县劳动监察大队核算并支付拖欠杜某等109名工人工资,并将该指令书在建筑工地张贴,电话告知了王某。收到《指令书》后,王某将账户内120万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也未到木垒县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解决问题。此时,经政府协调,该项目开发商木垒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254万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回到木垒县与班组长核算工资。2015年11月20日王某称已核算清楚,尚欠工人工资237.4348万元,其要求木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追讨。经协调,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意垫付80万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但在2015年12月18日发放该款时,被告人王某为分配该款与班组长发生争议,导致未能正常发放。经查,被告人王某在核算工人工资时制作虚假工资表,意在通过政府向发包方、开发商施压索要工程款。后经被告人王某最终核算,实际尚欠工人工资100万元。2016年1月7日,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杨某预支8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人王某委托前妻杨某乙向工人发放了剩余的20万元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涉案项目停工后,未积极主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有能力支付部分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陈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