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无证据 起诉离婚被驳回

2017-08-16 17:41:39 193
本网讯(陈银虎)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蔡霞(化名)因口角与被告张伟(化名)产生矛盾而起诉离婚,盐津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蔡霞与被告张伟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
 本网讯(陈银虎)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蔡霞(化名)因口角与被告张伟(化名)产生矛盾而起诉离婚,盐津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蔡霞与被告张伟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同居生活。2010年8月2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2012年7月1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遂离家外出务工,于今年初回家。近日,夫妻间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蔡霞再次离家外出,并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伟离婚。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为生活琐事发生一点口角在所难免,这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