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起争议 法院为何却驳回起诉

2017-08-19 18:47:34 72
2017年1月,原告沈老三以林权证为证据,以其弟沈老四侵害其林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林地并恢复原状。 该林权争议案件经会泽县人民法院者海法庭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沈老三的起诉。原告沈老三不服提出上诉,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依
  2017年1月,原告沈老三以林权证为证据,以其弟沈老四侵害其林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林地并恢复原状。
  
  该林权争议案件经会泽县人民法院者海法庭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沈老三的起诉。原告沈老三不服提出上诉,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审原告沈老三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两级法院为何会驳回原告沈某甲的起诉呢?沈老三与沈老四系亲兄弟,在家中分别排行老三、老四。颁发林权证时,老大和老二都已独立分户,老三、老四、老五都未成家,颁发林权证时遂以老三为承包代表人,由于当地村干部的疏忽,林权证上没有载明其他户员。随着几兄弟各自成家,户口也就分开相互独立了,原告沈老三自认为林权证在自己手中,未与老四、老五两位弟弟商量,便将公路旁边的林地以不同价款转让给他人。老四、老五两兄弟对老三的做法异常愤怒,于是老四就在老三已经转让的林地上建起了石棉瓦房屋。老三为此将老四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对林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确实存在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争议双方应该依法请求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