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未成年人逗狗伤人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7-08-22 14:05:11 141
案情 9岁的未成年人李一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4月17日下午放学回家,走到李艳家门口时,被告张华唆使11岁的郑双挑逗李艳家的狗,郑双把狗逗发狂后,狗遂追赶自己并把自己咬伤左小腿,后经过住院治疗,总共花去医药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事后要求张华
  案情
  
  9岁的未成年人李一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4月17日下午放学回家,走到李艳家门口时,被告张华唆使11岁的郑双挑逗李艳家的狗,郑双把狗逗发狂后,狗遂追赶自己并把自己咬伤左小腿,后经过住院治疗,总共花去医药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事后要求张华、郑双、李艳三人赔偿经济损失时,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陪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000元。
  
  被告张华辩称:狗是郑双挑逗发狂的,造成原告被咬伤的原因全是郑双的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艳辩称:自己家的狗平时不会咬人,是因为张华唆使郑双挑逗引起的,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应有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郑双的监护人郑洪武则辩称:自己小孩才11岁,年小不懂事,对事情没有恰当的判断能力,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张华的唆使,郑双不会去逗狗,也不会造成原告受伤。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原告李一下午放学回家,路过李艳家附近时,无业成年人张华唆使11岁的郑双逗李艳家的狗,逗狗过程中致使狗发狂,狗追着郑双和李一咬,由于原告李一跑的没有其郑双快,随即被追赶过来的狗咬伤,事后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共计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艳作为狗的饲养人,并且把狗放在外面没有管理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双年龄12岁,对事情没有恰当的判断能力,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死亡受伤,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本案的事实主要因为张华德唆使行为引起,作为成年人的张华,应当认识到狗是危险的动物,逗狗很可能会使狗发狂而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艳偿原告李一经济损失3000元;
  
  二、被告张华赔偿原告李一经济损失8000元;
  
  三、被告郑双的监护人郑洪武赔偿原告李一经济损失1000元。
  
  解析
  
  本案涉及到原告李天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原告受伤直接由李艳家的狗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李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确系第三人的过错引起,有过错的第三人张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主要原因就是张华的唆使行为造成,因此张华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郑双而言,对事情没有恰当的判断能力,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妥。第三,李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后可,可以向被告张华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中李一、郑双为化名)(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