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及内涵特征

2017-09-05 15:06:28 178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与传统的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法律为“不进监狱”附带了条件。社区矫正的对象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告的期限内遵守法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考察,转变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不同,我国目前理论界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分为广义的社区矫正说和狭义的社区矫正说。
  
  广义的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这种定义方式将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在局限于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而是扩大到了有犯罪事实但尚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包括了社会上的那些有可能实施犯罪但实际上还尚未实施的人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其在适用时间上,也不在局限于法院判决的生效执行期间,可以向前延伸到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向后延伸到判决执行完毕后。
  
  狭义的社区矫正说则认为,社区矫正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严格的受到判决生效期间的限制,只能在法院判决生效期间适用,将符合要求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改造,利用社区的各方面资源,对罪犯不正常的犯罪心理、变态人格等进行改造。
  
  狭义说定义与广义说定义的区别在于,狭义说将有犯罪可能性的人和从监狱中刑满释放出来的人从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中剔除出来,此外,还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了判决生效执行期间,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直接被法院判决在社区中服刑的罪犯和在监狱服一定刑期后进入社区继续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较为谨慎,只有在罪犯被判处管制、缓刑及假释三种刑罚时才适用。结合广义说和狭义说分析,笔者认同从狭义上对社区矫正概念进行界定:即社区矫正是由国家专门机关组织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具有工作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方式的非监禁刑、社区资源的参与性、惩罚力度的缓和性以及矫正措施的人道性等特点。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内涵
  
  同为惩罚罪犯的方法,社区矫正较监禁刑更为宽松,是更为平和的刑罚方法。主要有以下特征内涵:
  
  1.非监禁性特征。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要小,不将罪犯收押到监狱执行刑罚,而是将其放在社区中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而不在监狱中进行刑罚的执行。
  
  2.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不像监狱执行那样把罪犯和社会割离开来,亦不完全由专门的管理执行机关执行能够管理,而提倡相关司法部门、全体社员和罪犯互动,利用社区可用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3.刑事惩罚性。社区矫正根本上仍是刑罚的一种手段,适用对象是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罪犯。只不过,刑法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刑罚制度。
  
  4.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象是不需要监禁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服刑人员,且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如果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假释,则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5.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特征。社区矫正对象除了要遵守一些进行性的规定,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外,在社会生活和其他方面基本上与社会上普通的人没有太大的差别,人身自由并未完全受到限制。(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