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自家“树”也触犯刑法?悔不当初

2017-09-21 15:00:37 153
2013年农历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欲购买被告人赵某、孙某共有的位于某地的一株桢楠树,便委托自己的姐夫被告人钱某前去商谈价格、垫付价款,经钱某出面后,赵某、孙某便以人民币15000元之价出卖该树。2016年5月,李某将该树以人民币50000元之
  2013年农历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欲购买被告人赵某、孙某共有的位于某地的一株桢楠树,便委托自己的姐夫被告人钱某前去商谈价格、垫付价款,经钱某出面后,赵某、孙某便以人民币15000元之价出卖该树。2016年5月,李某将该树以人民币50000元之价出卖给一个四川人。5月24日,四川人组织人员将该树采伐后运走,后因车辆发生故障,遂将木材卸在某地。5月27日,该桢楠被某地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伐桢楠树系樟科楠木,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予以出售和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各个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认罪态度以及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对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对钱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赵某、孙某十分疑惑不解,涉案桢楠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这是土地下户的时候就分到自家头上的,他们认为桢楠是自己家的财产,可以怎么处分都行。殊不知,买卖自家的一棵树也会触犯刑法,关键就在于它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