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理由判决不准离婚

2017-09-25 13:57:01 93
原告未来香(化名)从河南省到大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的是与离别3年之久的丈夫郭说(化名)解除婚姻关系,由于户口薄及结婚证均在丈夫的老家悦乐镇大坪村,自己就到婚姻登记机关谎称结婚证丢失,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婚姻登记审查证明等材料,同时向公安
  原告未来香(化名)从河南省到大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的是与离别3年之久的丈夫郭说(化名)解除婚姻关系,由于户口薄及结婚证均在丈夫的老家悦乐镇大坪村,自己就到婚姻登记机关谎称结婚证丢失,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婚姻登记审查证明等材料,同时向公安机关谎称户口薄丢失,用同样的方法补办了全户户口薄。
  
  2017年8月24日,未来香拿起请人代写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法院顺利的将案件登记立案。案件被移送到民事审判庭后,承办人及助理依照法律程序将被告通知到庭,被告接到诉状后,感到很委屈,向法官诉说了事件的原委。郭说陈述到,自己从未亏待过原告未来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任何吵闹,什么都让着原告,现在子女已经长大成人,不知原告是什么意思,三年前去黄葛大桥赶场就不辞而别,之后,从不与家里联系,是自己独自在家耕种土地和操持家务,万万没有想到未来香会突然回来要求离婚,其不同意离婚。
  
  经查,1995年5月,原告未来香和被告郭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30日在大关县悦乐镇民政所办理登记结婚。1996年2月4日生育两女,取名为郭某琴、郭某香,1998年7月19日生育女儿郭某兴,2001年8月6日生育儿子郭某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甚好,且能和睦相处。2013年11月16日(农历10月14日)正逢黄葛大桥赶场,原告未来香借故去赶场就不辞而别,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今年8月现身悦乐街上,继而提出与被告郭说离婚。
  
  法官综合审查后认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均无以上情形,有被告当庭陈述,且有子女出庭证实父母关系较好,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等行为。因此,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子女等亲属到庭劝解,双方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也能将未来香接纳回家,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未来香与被告郭说离婚。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