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子状告母亲索要抚养费

2017-10-10 19:01:25 192
本网讯(唐航)近日,大关法院受理了一起6岁儿子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的父亲与本案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原告16岁为止,双方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被
    本网讯(唐航)近日,大关法院受理了一起6岁儿子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的父亲与本案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原告16岁为止,双方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被告自协议离婚后至今未给付原告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属实。但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后,又先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了几个月,所以对拖欠的抚养费不能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500元支付。同时陈述,双方在离婚后,原告的父亲不准许被告探望原告,要求对原告享有探望权。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道德到法律规定,讲述承担抚养费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是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同时,让原告的父亲知道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是缺一不可的,不允许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最终,该案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支付离婚后到起诉前的抚养费6000元,自2017年9月12日起每月支付原告5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18周岁止,该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对原告享有探视权。
  
  本案涉及相关法律知识
  
  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改变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享受其父母抚养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