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致一人重伤被判刑

2017-10-19 13:33:09 198
17岁的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受害人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吕某重伤一级。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2人,从宣威市乐丰完小向乐丰乡一
17岁的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受害人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吕某重伤一级。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2人,从宣威市乐丰完小向乐丰乡一中行驶。15时许行驶至宣威市石双线K38+200m处,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外洗车的被害人吕某,造成吕某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吕某之损伤为重伤一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及被害人吕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阙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被告人阙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一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当前有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图一时的新鲜、好奇,无证驾驶机动车,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不过是违反交通规则,不会构成犯罪,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了刑法规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告诫未成年人要一定遵守交通法规,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另外作为家长也应该做好未成年人的监管工作,避免孩子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宣威市人民法院少年庭胡娇)